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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全国政协委员吴伯明提出
2001-04-10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章逐步建立并修改完善,其中专利法在去年已经完成了第二次修订,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改也正在加紧进行之中。上述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标准相一致。

我国修改知识产权法律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使当事人对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决定不服的,都有司法救济的途径,结果是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的案件大幅度地增加。其中仅专利法的修改就有可能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专利行政案件增加1000件以上。再考虑商标法的修改,商标行政案件的增加,将会给法院造成更大压力。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考虑到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在我国筹建知识产权法院的时机已经成熟。那么,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有那些益处呢?

有利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建立,法院系统在一些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了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案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国内媒体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直进行着积极的宣传,国外媒体对此也有相关的报道。当前,法院系统正在对原审判机构的设置和职能进行调整,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民三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但是,这一调整使得原本公众熟知的,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变成了人们不熟的“民三庭”。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有利于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基本国策的宣传,也是我国准备入世的重要举措,可以大大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有利于审判标准的统一并可遏制地方保护主义

根据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和确权案件是由不同的机构审理的。以专利为例,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案件是由侵权发生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诉侵权方可以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也就是说,专利侵权案件由法院审理,专利确权案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通常的程序是,先确权,再判是否侵权。因此,除发明外,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要先中止,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决定作出,这样就造成案件审理周期过长。专利法修改后,专利确权案件的终审权归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结果是,不同的法院(地方法院和北京法院)分别审理专利侵权和确权案件,当事人会在侵权和确权的不同诉讼中对专利权利要求提出不同的主张,从而影响法院审判标准的统一。同时也还会因程序的中止,拖延审判的周期,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施行知识产权侵权和确权案件的合案审理,可以解决上述问题,有利于审判标准的统一。另外,由于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地方保护主义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公正,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还可以有效地遏制地方保护主义,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对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稳定将起积极作用。

有利于精简机构、节约人力资源和提高审判水平

目前,国务院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设立的行政复审部门,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双方当事人的案件时,其审理方式与法院的基本相同。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机构可以被认为是准司法机构。其审理人员通过培训都可以充实到法院,而不必在法院系统专门再培训一批,因为这些人员已经具有十几年的专利和商标案件的审理经验,对提高司法审判水平有利。同时,这些机构也可以被部分精简掉,以提高办事效率。按照上面的分析,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既可以精简机构,又可以节约人力资源,有利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水平的提高。

有利于节约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根据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在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都设立了两级行政程序,当事人不服行政部门决定起诉到法院的,还需要两级司法程序才能终审。这样,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的程序加在一起总共四级,审理程序漫长,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至少可以省去一级行政复审程序,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综上所述,目前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可行的,也是非常必要的,应尽早准备、尽快实施。在国际上,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已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例如,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法官的来源和培训;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设立;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地方法院与上诉法院的管辖等。学习和借鉴他们的经验可以使我们少走很多弯路,加速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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